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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3年3月7日,陳某甲因資金周轉(zhuǎn)向李某乙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整,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20厘,到期還本并付利息,逾期未支付的,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率追加滯納金。同時李某丙作為擔保人在“擔保人”一欄簽名。其后李某乙通過銀行向陳某甲轉(zhuǎn)賬98萬元。
2015年11月12日,李某乙以陳某甲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構(gòu)成違約為由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李某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陳某甲及李某丙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甲及李某丙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依據(jù)李某乙提交的轉(zhuǎn)賬憑證、借條等證據(jù),判令陳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歸還李某乙借款本金人民幣98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從2013年3月8日起計算至陳某甲歸還全部借款之日止。同時以保證人李某丙未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為由,要求李某丙對陳某甲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例法律關系清楚,借款事實沒有爭議。但一審法官以李某丙未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為由,視為李某丙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要求李某丙對陳某甲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存在爭議。
【筆者觀點】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已過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保證人未就保證責任期間已過提出免責抗辯,筆者認為法院應當主動審查并援引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論點分析】
一、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但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各方在借條上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債權人李某乙在本案借款到期后,可以要求保證人李某丙對借款人陳某甲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借條中雖然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年,但并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結(jié)合本案借條是2013年3月7日出具的,因此保證人李某丙的保證期間應當自2014年3月8日開始起算,到2014年9月8日截止。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債權人李某乙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在保證期間曾要求保證人李某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自2014年9月8日后,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李某丙無需在承擔任何保證責任。李某乙在2015年11月12日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終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故其性質(zhì)與除斥期間相同或相似。保證期間屆滿后,相對應的實體權利將滅失,因此債權人李某乙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已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外,保證期間并非訴訟時效,二者存在顯著區(qū)別。因此法院在審理時完全可以主動審理保證期間。
1.比對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定義及特點。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民事實體權利預定的存續(xù)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指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fā)生、內(nèi)容變更或消滅,如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等),也可適用于請求權(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合同或不當?shù)美鹊恼埱髾啵?。該期間屆滿后,則實體權利本身消滅。因此權利人想要依法維權,則必須在除斥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除斥期間屬于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依職權主動審理除斥期間的情況。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此時法院將不再保護權利人的請求權。但此時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受到了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即如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而要受理并支持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2.結(jié)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且期間屆滿后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法院在審理時應主動審查并援引保證期間相關規(guī)定,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1)《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按照字面解釋可見,保證期間在性質(zhì)上與除斥期間更接近,其期限不受任何事由影響。且期限屆滿后,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權利滅失。
(2)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可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請求或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間。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有權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是權利人可行使請求權的有限期間。保證期間的各種特點顯然與除斥期間十分相符。
比較而言,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既有相似,又大有不同。首先,保證期間既有法定,也可約定;而訴訟時效完全是法定的;其次,如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而如權利人未在訴訟時效期限內(nèi)行使權利,將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此外,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如果義務人未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并援引訴訟時效相關規(guī)定;但并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得主動援引保證期間。
(3)綜上所述,因法律明確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且期間屆滿后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法院在審理時應主動審查并援引保證期間相關規(guī)定,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文:黃玲瑜
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