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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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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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搭順風車途中受到司機侵害信息提供者是否擔責
【案例】:
某省某高校大學生李某(女,20歲),按照網上某順風車信息平臺提供的線路和預先安排好的時間預計搭乘3輛車后可以順利到家。但是,在搭乘第三輛車途中,遇到該車司機的猥褻并丟失部分財物。由于當時天色已晚,且該路段沒有監(jiān)控設備,另外,該車車輛沒有牌照,遭遇侵害的李某報警后仍無法嚴懲犯罪分子并獲得賠償。那么,該順風車信息的提供者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評析】:
“順風車”是在21世紀比較流行的詞語,是指搭便車、順路車、拼車的意思。最近比較熱議的是搭車回家的話題,尤其是春節(jié)農民工返鄉(xiāng)流、探親流、學生回家流出現(xiàn)高峰,于是部分學生為了能夠順利回家并且節(jié)省路費,選擇搭乘順風車回家的方式。為了給廣大搭乘者提供方便,部分網站或志愿者建立順風車信息平臺,搭乘者可以根據(jù)自己行走路線和時間,拼湊車輛完成旅程。搭順風車為緩解交通運輸壓力,節(jié)省運輸資源,給搭乘者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
上述案件中,李某根據(jù)順風車信息平臺提供的車輛信息拼湊三輛車完成回家路程。在搭乘第三輛車時遭遇司機侵害。信息提供者是否擔責應區(qū)分情況對待:
(一)是否與順風車司機存在惡意串通。如果信息提供者獲知乘車者信息后,與相關司機聯(lián)系進行違法行為,就構成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其違法責任。
(二)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如果信息發(fā)布者對于在特殊路段提供的乘車信息,沒有包括車牌號等關鍵信息,為部分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對搭乘者進行侵害,信息發(fā)布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如果因搭乘者自選乘車車輛,沒有和信息提供者進行有效溝通,并且沒有事先做好各種防范措施,信息提供者沒有任何責任。
因此,在搭順風車成為一種時尚的同時,應該避免各種風險的發(fā)生:一是政府監(jiān)管部門應該出臺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搭順風車行為,具體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方式;二是應規(guī)范信息平臺的提供者的行為,對于特殊路段和情形,信息提供者應與車輛管理部門建立信息核對機制,避免不法分子以提供順風車為名,實施犯罪;三是搭乘者在特殊情形下應該采取各項防范措施,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來源: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