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前通常需要經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等程序。但實際上,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在特殊情形下,即使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也應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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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萬象公司(化名)中標某橘園建設工程,將溫室主體骨架及相關輔助設備系統(tǒng)安裝施工分包給段某,段某招用張某等人進行施工。同年12月,張某進行高空作業(yè)時不慎從鋼架上墜落受傷。張某曾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萬象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申請被駁回。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象公司參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萬象公司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無用工資質的段某。張某系段某招用的勞動者,其在施工中遭受傷害,可以主張由最近的上一層轉包、分包關系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萬象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并參照工傷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某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系趙某所有,掛靠在原告萬里公司(化名)處對外經營。2019年3月,趙某雇傭的駕駛員楊某在駕駛該重型半掛牽引車過程中,因突發(fā)疾病失去意識致使車輛失控,與一輛重型貨車相撞。楊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9年8月,楊某妻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楊某受傷時與萬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仲裁委裁決、法院判決,確認萬里公司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期間,楊某妻子向當地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死亡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視同為工傷。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fā)生時,該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趙某,趙某將涉案車輛掛靠萬里公司經營,其聘用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故判決駁回原告萬里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意見對于工傷認定亦有相關規(guī)定,在實踐中可作參考。承包人將承包業(yè)務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分包人,職工因工傷亡時,應由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來源: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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