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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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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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二娃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銷售代表。今年的4月26日,張二娃為準備“五一”促銷活動忙到很晚才下班。二娃是有車一族,但他不僅無證(無駕駛證),騎的摩托車也是無牌的。不過,二娃不怕,從未被交警抓住過。這不,天色漸暗,他還是騎著上路了,不巧路上遇到傾盆大雨,車輪打滑,又遇到行人從小路竄出。為了避讓行人,二娃摔倒在地,造成手肘骨折。隨后,二娃被送進了醫(yī)院,但其與家人并未報警,亦未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那么問題來了,二娃在下班路上為避讓行人造成手肘骨折,能認定工傷嗎?
法條: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第九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從該條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可認定為工傷有3個限定條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發(fā)生交通事故;三是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
分析:
1、“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要點: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于上述案例而言,張二娃確實是在上下班的途中發(fā)生事故,所以,滿足第一個限定條件。
2、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構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1)事故必須是由車輛造成的,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fā)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fā)生的;
(3)至少有一方車輛在運動中。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tài),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摔、擠、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tài)發(fā)生。是指有碰撞、翻車、碾壓、刮擦等其中一種現(xiàn)象發(fā)生;
(5)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
(6)必須要有直接的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于張二娃因避讓行人而發(fā)生的事故,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是否可以申請工傷,但學界的看法不一致,有的學者認為可以申請工傷,有的學者認為應屬于單方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滿足第二個限定條件。筆者結合構成交通事故的要素來看,贊同后一種觀點。
3、非主要責任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負責對于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進行認定。因此,“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jù)。
本案中,雖然張二娃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必然因素。因此,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摔傷是否需要負全責,需要交警根據(jù)事故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如果判定為非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第三個限定條件就滿足了。但在本案中,交警部門并沒有介入此次事故,沒有對此次事故的性質做出認定。
綜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張二娃摔傷將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文:曾柏承
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